年3月25日,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,开原男子小宇(化名)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。
二三里资讯获悉,年7月18日20时许,在沈阳市大东区附近,小宇与宋某因故发生争执,小宇将宋某打伤。
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宋某锁骨骨折、颅骨骨折,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。
小宇于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。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小宇与宋某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,并取得谅解。
法院认为,小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对小宇作出如上判决。
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(二)有悔罪表现;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
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
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(通讯员郭庆军二三里编辑项雪)